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通州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第6号)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
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 被处罚人 | 驾驶证号 | 档案编号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马华君 | 372925********1157 | 372910142029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京公(交)行罚决字【2026】1112002800282730号 | 2026年10月14日 |
2 | 杜红勤 | 410526********377X | 410526560790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京公(交)行罚决字【2026】1112002800282490号 | 2026年10月14日 |
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通州交通管理支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6年10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