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相关处罚
1、驾驶未登记的非机动车、禁止上路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补办相关登记手续;
2、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或者遮挡、污损、破坏号牌的,责令改正,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3、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以及其他车辆行驶证、号牌的,责令改正,对行驶证、号牌予以收缴,处一千元罚款;
4、驾驶拼装或者违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责令改正,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车辆予以收缴。
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车辆,但依据前款第四项规定予以收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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