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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制定《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提高通行效率,方便群众,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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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的情形

(一)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四)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车辆可以移动的情形

当事人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一)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的。

当事人如何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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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或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1

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2

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3

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4

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可以共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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