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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

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经登记上牌方可上道路行驶;

目录外的电动自行车,须申领临时标识,并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9月28日通过,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细则

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告

《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的通告

临时标识发放范围

临时标识适用于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且未在《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

过渡期管理时限

对已经申领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

过渡期自2018年11月1日开始,至2021年10月31日截止。

上道路行驶要求

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目录外电动自行车,应当悬挂临时标识,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

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临时标识申领时间

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为临时标识申领发放阶段。

车主通过“北京交警”APP的“过渡期电动自行车申请临时标识工作平台”,提交本人身份证明、车辆信息,经交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再按照预约的时间、地点领取、安装临时标识。

车主通过“北京交警”APP的“过渡期电动自行车申请临时标识工作平台”,预约申领临时标识的时间及地点,预约成功后到现场提交身份证明并交验车辆后领取临时标识。

临时标识样式

标识底色为桔黄色,上部为“京临”二字,
下部为七位阿拉伯数字,要求悬挂在车辆后部。

临时标识样式

已领取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内标识丢失或损坏的,所有人应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到我市任意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补领或换领临时标识业务,如因临时标识损坏办理换领业务的,应将损坏的临时标识交回,非机动车登记站于当日核发新的临时标识,原临时标识作废。

特别提示

  • 过渡期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申领有6个月办理期限,在2019年4月30日前,车主均按照相关流程可到交管部门申领临时标识,请广大市民合理安排时间办理;
  • 对于201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的目录内电动自行车,车主需在15日内持相关手续去交管部门的非机动车管理站申领正式号牌。
  • 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的,且在《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因时间久远购车凭证或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丢失的,群众可持身份证明并交验车辆后,到本市任一家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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