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
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经登记上牌方可上道路行驶;
目录外的电动自行车,须申领临时标识,并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9月28日通过,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临时标识发放范围
临时标识适用于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
过渡期管理时限
对已经申领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
过渡期自2018年11月1日开始,至2021年10月31日截止。
上道路行驶要求
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目录外电动自行车,应当悬挂临时标识,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
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临时标识申领时间
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为临时标识申领发放阶段。
临时标识样式
标识底色为桔黄色,上部为“京临”二字,
下部为七位阿拉伯数字,要求悬挂在车辆后部。
临时标识样式
已领取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内标识丢失或损坏的,所有人应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到我市任意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补领或换领临时标识业务,如因临时标识损坏办理换领业务的,应将损坏的临时标识交回,非机动车登记站于当日核发新的临时标识,原临时标识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