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号牌互换业务
一、申请条件
对登记在同一机动车所有人(包括个人和单位)名下、同一登记地、同一号牌种类的两辆非营运机动车(包括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营转非、出租转非、预约出租转非),可以申请车辆间互换机动车号牌号码。办理前,车辆状态应为“正常”且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二、办理时需提交: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且已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网上委托的,代理人无需提交纸质委托书(提示:申请小货车与小客车号牌互换业务的,需车主本人到场办理);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号牌。
申请前,应当将两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同一机动车一年内可以互换变更一次机动车号牌号码。
三、办理地点
1、使(领)馆、境外人员的机动车道车辆管理所总所办理;
2、京A号牌摩托车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更换号牌业务得,仅限车辆管理所总所办理;
3、其他人员的机动车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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