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如何申请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时间:2023-09-19 16:46:22
申请条件:
1、符合申请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情形;
2、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提交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属于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销售的除外),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且已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网上委托的,代理人无需提交纸质委托书;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证明;
4、属于未销售的机动车或者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的特型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5、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6、符合申请京A号牌摩托车条件的,还应当提交同车辆类型的京A号牌摩托车注销或者转出本市的证明。
办理地点:
1、未销售的、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可任选车管分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 其中符合申请京A号牌摩托车注册登记条件的,在车辆管理所总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
2、已授权的汽车经销商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以代办临时行驶车号牌。“交管12123”APP个人注册用户可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需要到车辆管理所总所办理的机动车除外)。
3、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总所办理。
收费标准: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收取5元/张。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申领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临时号牌有效期:
属于未销售的、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新车出口销售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申请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情形:
1、未销售的;
2、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3、新车出口销售的;
4、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5、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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