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驾驶人审验规定
一、审验时间: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车辆管理所接受审验。
二、审验教育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2、身体条件情况;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三、办理地点:
1、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总所现场办理
2、其他人员任选车管分所现场办理;完成学习的,还可以任选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办理审验手续;
3、“交管12123”注册用户可以登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者“交管12123”手机APP网上预约参加审验学习的地点,完成学习后办理审验手续。
四、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
2、北京市卫健委确定的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已通过网上转递传输信息的,免于提交纸制版证明。
五、不予办理审验的情形:
(1)有满12分记录的;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3)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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