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有哪些情形不能办理变更登记
时间:2025-03-27 14:38:21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三)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五)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六)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参数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机动车转入本市车辆尾气排放不符合本市环保标准的;
(八)小、微型载客汽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址变更到本市,但其不能提交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
(九)夫妻共同所有的小、微载客汽车变更登记所有人,未提交本市小客车指标管理部门出具的《京牌小客车变更或转移登记资格申请表(夫妻变更)》的;
(十)机动车的使用年限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的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不予办理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及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十一) 同一机动车所有人名下机动车的号牌号码需要互换,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办理:
1.两辆机动车不在同一辖区车辆管理所登记;
2.两辆机动车不属于同一号牌种类;
3.两辆机动车使用性质不是“非营运”。
4.已办理机动车号牌号码互换业务的,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机动车号牌号码互换业务的;
(十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属于本市城六区,申请摩托车变更登记(迁入本市)的,无法提交同车辆类型京A号牌摩托车注销或转出本市的证明的;
(十三)更换不同型号的发动机、车身的;
(十四)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