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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动车抵押/解除抵押登记时的身份证明指什么?2025-03-27 14:36:57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抵押权人为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公章已备案留存的,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时,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需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加盖的公章可为电子印章; 机动车所有人为企业的,可提供“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中的营业执照,同一企业申请办理1辆以上登记业务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企业车辆暂不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属于外省市核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还需要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6.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国籍人员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属于外省市核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还需要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8.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10.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11.人民法院指定企业破产管理人身份证明: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人民法院指定企业破产管理人的《决定书》; (3)企业破产管理人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12.人民法院指定企业破产清算组身份证明: (1)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民事裁定书》;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决定书》; (3)清算组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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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有哪些情形应当办理注销登记2022-05-10 15:53:00
1、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2、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3、机动车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灭失; 4、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 5、机动车因质量问题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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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有哪些情形不能办理注销登记2022-05-10 15:52:13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4、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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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报废年限是如何规定的?2022-04-08 14:31:51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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